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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程序美工 金朝时期,统治者是如何推动王朝官职制度的构建的?

发布日期:2024-09-06 05:59    点击次数: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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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朝时期,统治者是如何推动王朝官职制度的构建的?太宗一朝,王朝官制在自下而上的层层搭建中逐步健全。太宗末年,已开始有意识地推行自上而下的制度构建。天会十二年正月,“初改定制度,诏中外”。

“正官名,定服色,兴庠序,设选举”。不过,由于太宗崩逝,这场改革直到天眷元年八月“颁行官制”时才得以完成。

天眷元年,在熙宗及其谋臣的主导下,“颁行官制”,“除拜内外官,始定勋封食邑入衔,而后其制定”。金朝的官制架构由此基本确立。

熙宗在《奏请定臣制札子》的答诏中曾言,“首建官于台省。岂止百司之职守,必也正名”。韩昉据此所撰的诏书中也有“正号以责实效,著仪而辨等威”之言。

可见这次改革即是要通过规范皇帝之下各级官僚机构的职守,建立明确的尊卑等级秩序,集权于皇帝。

这次改革,“其官制禄格封荫谥讳皆出宇文虚中,参用国朝及唐法制而增损之”。

新的职官架构是由宇文虚中等人参考唐宋制度设计的,朝廷还为此设立了拟定相关草案的专门机构———详定内外制度仪式所。

此后金朝的制度建设往往需先由详定内外制度仪式所拟订方案,再奏请皇帝批准颁行。如天眷二年五月十三日,“详定所定到奏事仪,敕旨准奏”。

“详定内外制度仪式所,定到常朝及朔望仪式下项。敕旨准奏”。以上这些情况都说明,天会末至天眷时期的官制构建,选择了一条自上而下的建设路径。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着自下而上的搭建现象。如在前述尚书都省左右司和六部中,左右司虽设有侍郎、员外郎,但最初只以员外郎为实授,侍郎则缺而不授。

六部职官中则按先侍郎、后尚书的顺序搭建。这种建设路径,仍是自下而上的层层搭建。

综上可见,金朝建立后,因主导者视角和自身利益的不同,采取了“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种官制建设路径。

这些路径选择的根本出发点都是为了解决不同层面统治困境的需要,尤其是金朝进入汉地之后面临的治理现实,极大地影响了官制建设路径的选择。

一、官制构建路径间的矛盾

金朝存在两条不同的官制构建路径:其一是为适应实际需要“自下而上”的层层搭建,其二是为加强君主集权“自上而下”的整齐划一的制度部署。

两种构建路径的政治诉求不同,按其路径所建的职官系统在具体政务运作中表现出来的行为也不同。这些不同之处,如果无法调和,便会产生矛盾。

皇统党狱的发生,即是这两种官制构建路径下政治行为矛盾的一次集中爆发。

作为引发党狱的直接原因,田瑴等人在龚夷鉴覃恩中的舞弊行为,依托的是金初以来自下而上的官制构建路径。

这种路径下建立的金朝职官架构,着眼于及时解决王朝初立后实际治理中面临的困境,并且为了适应新的统治形势而不断做出变更,没有统一的设计。

因而带有明显的“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的色彩。这样,王朝所有的机构和职官设置都是依据现实中的需要或经验而来,为官员处理政务提供了较大的自由空间。

而且在官制建设的过程中,皇帝和朝廷不断将政务的处理权下放或转让给各级官僚机构及所属官吏。

如天辅七年太祖下诏:“自今军事若皆中覆,不无留滞。应此路事务申都统司,余皆取决枢密院”。

“凡州县之事委彦宗裁决之”。天会元年十月十三日,太宗诏以空名宣头百道给西南、西北两路都统宗翰小程序美工,曰:“今寄尔以方面,如当迁授必待奏请,恐致稽滞,其以便宜从事。

”凭借空名宣头,都统掌握了属于朝廷的人事迁授。天会二年太宗又下诏:枢密院“移置燕京,凡汉地选授调发租税皆承制行之”。

通过“授权”这种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统治方式,朝廷将政务的处理权和部分决策权让渡给了地方军帅、枢密院和各级基层官员。

其中,作为委托方的皇帝有着名义上的最高政务决策权,作为代理方的各级官僚则掌握着政务的处理权,并借此成为事实上的承包方,从而掌握了政务的最终决策权。

在这里,朝廷权力的让渡是一种对已有统治习惯的承认并将其制度化的结果。这从金人和宋人视宗望、宗翰各自的军帅僚属为东、西朝廷的看法中可见一斑。

《燕云录》载,天会五年冬,“宰相刘彦宗差一人知燕山玉田县,国里朝廷亦差一人来,交割不得,含怒而归。无何,国里朝廷遣使命至燕山拘取刘彦宗赐死,续遣一使来评议,彦宗各赂万缗,乃已”。

此事可作为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真实写照,说明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不同的利益目标,作为代理方的地方和中下层官僚可以利用信息优势来追逐私利。

而作为委托方的金朝中央,为了扩大统治基础,只要作为代理方的地方官僚认可其最高统治权,即会对一些擅政行为予以默许,并继续将权力下放给他们。

这种关系下,原辽宋官僚作为代理方中最广泛的人员群体,他们在王朝利益和自身利益之间不断寻找平衡,并尽可能地扩大和保障自身利益。

这些人帮助金朝搭建的官制架构,必然会给自身所处的主要官僚阶层———中下层官僚保有较大的理政空间,从而使“除吏议法,多用己意”的行为在金朝早期成为寻常现象。

然而,这一建设路径并非一直为朝廷所支持。自太宗天会四年在中央诸层搭建尚书省组织架构开始,皇帝及其身边谋臣已开始有意识地进行自上而下的官制建设。

尤其是熙宗及其谋臣,本着“正号以责实效,著仪而辨等威”的原则,决意规范各类官僚机构的职掌和官员系衔,确立君臣之间尊卑有序的政治秩序。

天会十二年至天眷年间的官制改革,与以往官制建设最大的区别便在于其有了明确的官制设计者和设计机构。

从皇统党狱的结果来看,对于熙宗来讲,与王朝的有效治理相比,皇帝个人的权威和对政务决策权的掌控更为重要。

这种自上而下的官制构建路径,着眼于以统一的职官架构保障权力、资源的向上集中。

通过建立科层化的组织架构,各级官员的权责和行事范围得到了明确规范,官制初建时留给各级官僚的施政空间受到压缩。

君臣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让位于内部科层之间的上下级关系。综上可知,金朝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两种官制构建路径之间,因目的和起点不同,存在着天然的矛盾。

简而言之,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职官制度建构过程中,自下而上的因素越多,官员自由施政的空间越大,中央的集权性越低。

自上而下的因素越多,官员自由施政的空间越小,中央的集权性越强。

由此,当我们再来审视发生在皇统七年的皇统党狱时,即会发现这次党狱实则是一次不同官制建构路径之下政务处理方式之间的冲突。

首先,田瑴等人作为由辽入金的燕云士人,早先以各种方式参与了金朝官制的建设。田瑴等人本身就是金朝自下而上官制建设路径的参与者和推动者。

据前引《金史》之《孟浩、田瑴传》记载,自韩企先于中枢理政,田瑴等人便一直主持并实际控制了主要的基层官员选拔。

此时天眷改制和皇统新制尚未全面颁行,在科层分明的政务运转体制尚未全面建立的情况下,田瑴等人以吏部、左司佐贰的身份主持官员选拔政务的做法。

不仅符合当时的官制架构要求小程序美工,而且他们自行其是的行为也存在制度上的隐性保障。

不过,党狱爆发之时,在线美工熙宗主导的官制改革已持续十年有余,且在皇统五年颁行了正式的成文典章《皇统制》,自皇帝至普通官吏,科层分明的运转体制已在形式上得到确立。

在这一背景下,政务的处理本该根据机构分工和层级依次处理,但田瑴等人在形式上遵循这种层级架构的同时,却仍然利用职权之便,以灵活变通的方式擅自处理政务。

这说明熙宗及其谋臣所力推的新官制改革,虽然自上而下建立了整齐划一的外在制度框架,但田瑴等人在处理具体政务时仍受到此前职官架构所带来的灵活施政习惯的影响。

不过,由于调整后的职官架构给各级官员灵活施政的空间已经有限,田瑴等人只能改以互相协作的“共谋”方式实现政务的灵活处理。

此时由于皇帝对政务的最终决策权已经在形式上得到加强,此前官制架构赋予官员的灵活施政空间,转而以上下级官僚共同协作下的“变通”方式继续存在。

在政务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各级官员以更加多样的方式灵活处理,以保障自身权益。这就造成了官员施政行为与职官架构设计初衷不相匹配的问题。

这说明,熙宗通过官制改革集权于皇帝一人的政治目标并未真正实现。

正因如此,田瑴等人的行为无疑是给熙宗提供了贯彻其政治诉求的契机,所以即便此事会造成“朝省为之一空”的局面,熙宗也在所不惜。

可见,虽然中央的集权性越高,官员理论上灵活施政的空间越小,但官员为保证政务顺利处理一定限度内所采取的扩大灵活施政空间的各类做法,反而会保障中央集权的权威。

不过,当这种灵活空间以更“隐蔽”的方式得以扩大到一定程度时,反过来又会削弱中央集权的权威性。所以,最高统治者才会始终对官员施政的自由、灵活空间抱以警惕。

二、四皇统党狱对金朝官制建设的影响

皇统党狱作为金朝官制建设过程中不同路径之间矛盾的一次集中爆发,其结果不仅造成了朝臣各派系势力之间的彼此消长,而且影响了此后金朝官制建设的路径选择。

为金朝此后的官制建设定下了基调。皇统党狱除了田瑴等人被下狱处置外,最直接的结果就是造成了宗弼的上台执政。

皇统七年六月,田瑴、奚毅、邢具瞻、王植等人被处决,孟浩等人被流放,同年九月“以都元帅宗弼为太师、领三省事,都元帅、行台尚书省事如故”,宗弼成为朝臣之首。

从宗弼在以往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来看,他本人的政治主张始终只是忠于皇帝和王朝利益。

史称:“熙宗举河南、陕西以与宋人,矫而正之者,宗弼也。宗翰死,宗磐、宗隽、挞懒湛溺富贵,人人有自为之心,宗幹独立,不能如之何,时无宗弼,金之国势亦曰殆哉。”

宗弼本人长期于地方都元帅府任职,其上台后,大力提携原行台官员进入中枢,行台尚书省在地方上的分治局面也没有得到改变。

熙宗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官制建设实际上陷于停滞状态。海陵即位后,继续推进金朝的官制建设。

然而海陵朝的官制建设并非遵循一途,而是兼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路径。基于统治需要择优而取,其实用主义特征更加明显。

史称,正隆官制颁行后,“自省而下官司之别,曰院、曰台、曰府、曰司、曰寺、曰监、曰局、曰署、曰所,各统其属以修其职。职有定位,员有常数,纪纲明,庶务举,是以终金之世守而不敢变焉”。

金朝职官架构由此彻底定型。虽然这看似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官制建设,但若仔细考察海陵一朝的职官设置变革,便会发现并非如此。

史载,吏部“郎中二员,从五品。天德二年,增作四员,后省。员外郎,从六品。”户部“郎中三员,从五品。”工部“员外郎一员,从六品。”

这实际上仍是从基层对已有官制进行修补,而且这种变动并未涉及礼、兵、刑三部,同样是一种根植于现实统治需要而进行的职官变更。这在平章政事的罢废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史载,海陵正隆元年颁行官制实行一省制的同时,因“平章政事张晖罢,不置平章政事官”。

“平章政事”作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在天眷元年官制改革中经过正名、实责后改定的职官,其称谓虽省去了“同中书门下”的字样,但仍是彰显金朝实行中枢三省架构的重要标志。

三省架构是通过三省长官互兼和设置平章政事的方式而存在的,但在正隆元年的官制改革中,海陵意欲将中书、门下二省罢废。

故而需要将代表二省存在的平章政事罢废,以使宰执机构与尚书省主掌政务执行的性质名实相符。这种做法完全是为了解决海陵集中个人权力统治的需要。

其他机构,如交钞库、印造钞引所也完全是因为金朝将交钞作为法定货币后专门设立的印钞、发钞机构。

综上,皇统党狱虽为熙宗彻底推行自上而下的官制建设、实现集权于自身这一诉求提供了契机,但实际结果却造成了这种建设路径的中断。

此后,金朝的官制改革虽然继续存在自上而下的设计或自下而上的搭建,但是实际所做的官制更定,仍属于为适应统治需要,将统治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或习惯制度化的范畴。

三、金朝尚书史籍

金朝尚书都省左、右司下面皆设有房,负责具体政务的处理。但是见于史籍记载的左、右司诸房,仅有知管差除房、刑房、礼房、粮草房、边关房、兵兴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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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类似,金朝六部的诸司和诸科也存在缺载的情况。关于金朝六部诸司的存无,张帆指出,金朝史籍中几乎不载六部分司的设置。

金朝六部的建立过程曲折,复杂的六部二十四司体制也是金朝统治者难以骤然领会和接受的,金朝应是废止了六部分司的设置。

笔者认为,金朝六部设有分司,各部之内存在部—司—科三个层级,以主事分掌诸司。

《金史·百官志》“户部”条载,“主事五员,从七品,女真司二员,通掌户度金仓等事,汉人司三员,同员外郎分掌曹事”。

户部当分设女真、汉儿二司,并以女真主事“通掌户度金仓等事”。其中,“户度金仓”即是唐宋时户部四司———户部、度支、金部、仓部之省称。

《金史·百官志》“三司”条载,“泰和八年,省户部官员置三司,谓兼劝农、盐铁、度支,户部三科也”。

六部各司之下的诸科,见于史籍的有吏部的贴黄科、覃科,户部的劝农、盐铁、度支、金部、审计五科。至于兵、刑、工三部分司和诸科情况,则未见史籍记载。

综上,作为都省和六部基层机构的诸房和诸司科都存在有不同程度的史籍缺载情况。

如前文所述,金朝的官制建设起初是基于现实的统治需要,采用的是先建处理具体政务的基层机构、后立最高机构的诸层搭建模式。

都省诸房、六部诸司科都是金朝最先在都省和六部建立的汉官机构,建立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处理急需解决的政务,并根据处理的政务内容赋予不同的名号。

结语

如见于史籍最多的“知管差除房”小程序美工,与北宋元丰之后尚书都省左司下的“吏房”所理政务大体一致,但名称已大不相同,且更为突出所理的政务内容。再如粮草、边关、兵兴诸房,也均以所理的具体政务命名,其名称也恰与金初连年征战的王朝局势相适应。六部诸科的名号也与之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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